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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月12日,王某被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聘为设计技术人员。
2019年1月13日,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,并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。2020年12月6日,王某以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第二倍工资。
公司认为,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,就相当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公司依法不应支付二倍工资。
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能否视为订立了劳动合同?
不能,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
劳动用工备案与订立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:
其一,法律依据不同。劳动用工备案的法律依据是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的规定,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。而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是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即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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